吴华萍律师成功代理郑Y与J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商案例-赣州律师-吴华萍律师-专业代理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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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萍律师成功代理郑Y与JJ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9-2-14 20:38:29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何T、刘Q(甲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个人经营;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同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郑Y、刘LH(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何涛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的清偿,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与债权人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被告刘Q、郑Y、刘LH分别向原告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均载明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何T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在最高债权额度500万元内签订的借贷合同等,被告刘Q、郑Y、刘LH自愿提供最高额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还款过程中,被告何T、刘Q未依约还款,截止2016年8月21日,被告何T、刘Q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5933.34元、复利4887.67元。此外,被告郑Y、刘LH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催收未果,致诉。

      法院认为:

       涉案《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不可撤销的担保函》系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但被告何T、刘Q未依约支付利息,其行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何T归还借款本金之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因利息、复利、违约金之和明显过高,一审法院调整利息、复利、违约金之和以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之和计算。关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虽符合双方约定,但原告提供的正规票据仅证实原告实际支付律师费*万元,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公告费、差旅费因不具体明确,且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郑Y辩称涉案贷款是用于偿还旧贷,原告予以否认为,为此,被告郑Y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郑Y、刘LH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在被告何T、刘Q未依约还款的情况下,原告在保证期间要求被告郑Y、刘LH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一案法院予以支持。因涉案担保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故被告郑Y、刘LH仅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Y、刘LH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T、刘Q追偿。被告何T、刘Q、刘LH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案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一、由被告何T、刘Q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九江银行赣州分行借款本金500万元;二、由被告何T、刘Q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赣州分行利息*元、复利*元...;三、由被告何T、刘Q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九江银行赣州分行委托律师的代理费*万元;四、由被告郑Y、刘LH对上述被告何T、刘Q的第一至三项给付义务的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Y、刘LH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T、刘Q追偿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对复利计算作了部分变更,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办案点评:

       本案一审、二审,吴华萍律师均为原告诉讼代理人。其实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否为借新还旧,若是,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保证人则可免责。法官还为此专门询问了原告,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强调,被告只在原告处发生过一笔贷款业务,不存在借新还旧的前提。吴华萍律师对借新还旧的主体、时点、资金流向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指出本案并非借新还旧。法院最终以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为由,未支持被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