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萍律师成功代理东莞A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TL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商案例-赣州律师-吴华萍律师-专业代理婚姻家事纠纷

民商案例

吴华萍律师成功代理东莞A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TL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9-2-14 21:26:18 浏览量: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TL公司以传真的方式向原告东莞A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订购彩盒、内卡、说明书、标签等物品。每一份订购单中均有订购单编号、订购日期、订购物料编码、物料称、物料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以及买方代表的签字和卖方公司盖章认可。同时订购单备注约定了价格含税17%、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第九点:“本采购单签订后,买卖双方不能擅自变更内容,如任何一方需要变更,须事先提出要求,在征得对方同意并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请卖方于24小时内签字盖章回传此采购单,如2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本订购单正式生效”。原告根据双方签订的订购单向被告送货,被告指定员工对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上的货物进行收货,每一份送货单上有发货人即原告的签章,收货人签名处有被告员工签名及被告单位的收货章。该送货单底部备注说明:4、此单经需方人员签字或盖收货章后既已确认为有效支付货款凭证,具有法律依据,请按规定准时付款,逾期则按日息0.5%收取滞纳金。2018年3月1日,经原、被告依据订购单、收货单对账,原告向被告供货总价款为人民币1063007.59元,尚有649812.59元货款未付清。


       原告随即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结清货款,并委托吴华萍律师为代理人。


判决结果:

       被告TL光电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A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9812.59元及利息损失(以649812.5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附:(2018)赣0721民初8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