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婚姻家事律师,接触的诸多离婚案件中,往往男女双方关注更多的是孩子抚养权的争取,却忽视探望权的约定。其实,离婚双方,在妥善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方面,合理约定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的探望权与抚养权的确定,同样重要。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合理行使探望权,不仅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也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于探望权的认知,可能更多的人仅仅是停留在“望”,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看望孩子的权力。
但如何探望?探望的方式有哪些?实践中大多数父母并未过多关注,也未明确约定,仅仅以“男方或者女方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女方或者男方应当予以配合”进行简单约定,日后却在探望孩子的问题上引发诸多矛盾,不乏再次引起孩子争夺大战的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对于以上问题,下面我们一一进行探讨。
1,探望子女的方式有哪些?如何约定探望的方式?
所谓看望式探望,顾名思义,即是指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则是在约定或者判决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
相比之下,逗留式探望则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权人和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暂时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对于探望人来说,也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在探望权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以逗留式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平衡子女对于直接抚养人的依赖。如果探望人有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性,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则应避免使用逗留式探望。
1、见面,可具体约定见面的时间,如每周或者每月的哪一天哪一时间段;
3、通讯视频、电话,父母双方距离较远,可约定每周或者每月的某一时间段与子女进行视频或者电话联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配合;
当然,探望子女的方式多种多样,并不局限于以上四种,只要不影响子女的学习、生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即可,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2,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协助,另一方探望的义务包括哪些?
我们都知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协助另一方探望子女,是否只要配合、不阻碍就是履行了协助义务呢?其实并不仅仅是配合、不阻碍就算完全协助了,具体还应当包括以下义务:
第一,除可能危害子女利益外,对子女主动要求探望的,应该积极联系、配合;
第二,不得向未成年子女灌输错误思想,影响另一方父母的形象,破坏其与子女之间的和睦关系;
第三,引导未成年子女正确面对探望问题,营造和谐的亲子氛围,使子女能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愉悦、平和地相处,从而实现探望权立法的目的。
3,一方可以中止另一方探望小孩吗?
原则上,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抚养费、教育费而消失。但是,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4,中止探望的事由有哪些?
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往往要更多地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所以,法院一般不会作过多干预,但如果确实存在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如前所述,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探望子女。
那么,具体哪些情形会限制探望权的行使呢?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探望权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传染性疾病,威胁子女人身安全或者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
2、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骚扰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等;
3、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望方以探望子女为由,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
5、探望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望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或者怂恿子女犯罪的;
6、其他有损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是维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情感的重要方式,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都应当切实从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妥善处理,认真对待,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减轻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带来的影响和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