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隐瞒婚前精神病史,男子起诉撤销婚姻获支持!-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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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隐瞒婚前精神病史,男子起诉撤销婚姻获支持!

时间:2024-5-11 15:32:24 浏览量:

引言:

男子结婚后,妻子精神病发作,去了医院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已经6年了,男方认为女方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和返还彩礼。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有关精神病列为需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患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可见有关精神病应属重大疾病。一审判决认定胡某(女)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据此撤销付某(男)与胡某(女)的婚姻,并无不当。付某(男)依据本地习俗给付胡某(女)彩礼,是以付某(男)与胡某(女)成就婚姻为前提。现付某(男)与胡某(女)的婚姻被撤销,因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故胡某(女)应将彩礼返还付某(男)男。

一审诉讼请求:

1.撤销付某(男)与胡某(女)的婚姻关系;2.胡某(女)、胡某2、许某共同返还婚约费用30万元(其中彩礼28.8万元,打发钱1.2万元)。

一审查明:

付某(男)与胡某(女)于2021年2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付某(男)给付胡某(女)、胡某(父)、许某(母)彩礼288000元。付某(男)与胡某(女)于2021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共同外出务工。2021年6月30日晚,双方发生纠纷,遂分开生活。2021年年底,付某(男)接胡某(女)回家共同生活一个多月。2022年5月4日胡某(女)精神疾病发作,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付某(男)才知道胡某(女)自2016年起即患有精神疾病,期间一直依赖药物控制。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精神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胡某(女)患有精神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向付某(男)告知,现其未告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付某(男)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故付某(男)请求撤销与胡某(女)的婚姻,应予以支持。

付某(男)依据本地习俗给付胡某(女)彩礼,是以付某(男)与胡某(女)成就婚姻为前提。现付某(男)与胡某(女)的婚姻被撤销,因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故胡某(女)应将彩礼返还付某(男)。另依据常理,彩礼一般由父母领取并保管。故胡某(女)、胡某(父)、许某(母)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考虑到付某(男)与胡某(女)同居过一段时间及法律关于婚约财产的规定,本院酌情以返还200000元为宜。

依据常理,结婚做酒席时,打发钱会支付给女方亲属。女方未直接得到。另本案中,付某(男)主张的12000元打发钱,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且胡某(女)、胡某2、许某不予认可。故付某(男)主张返还打发钱,没有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一、撤销付某(男)与胡某(女)的婚姻;二、胡某(女)、胡某(父)、许某(母)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返还付某(男)200000元;三、驳回付某(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意见:

胡某(女)、胡某2、许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付某(男)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付某(男)承担。事实与理由:胡某(女)与付某(男)结婚前并无精神疾病,不存在隐瞒的事实。胡某(女)结婚前并无精神疾病,结婚后患有双向情感障碍,是付某(男)过错导致。如果付某(男)能够给予关爱包容,双方可以组建正常家庭。且胡某(女)身体没有任何问题,完全可以生育。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婚约,不但于法无据,且违背公序良俗。即使可撤销婚姻,一审法院判决返还20万元过高。双方于2021年2月结婚并共同生活,到2022年5月才正式分居。期间虽因工作原因分开居住,仍应算作共同生活时间。胡某(女)与付某(男)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时间,彩礼不应返还,即便返还,不宜超过30%。

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系撤销婚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等有关精神病列为需要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患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应当暂缓结婚。可见有关精神病应属重大疾病。根据医院诊疗记录,胡某(女)在2016年即患有精神疾病,表现为抑郁及躁狂发作,服药不规律或间断服药则病情反复。一审判决认定胡某(女)在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据此撤销付某(男)与胡某(女)的婚姻,并无不当。胡某(女)、胡某2、许某关于胡某(女)结婚前并无精神疾病,结婚后因付某(男)过错导致患病的主张,显与事实不符,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彩礼返还问题,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返还2000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胡某(女)、胡某(父)、许某(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