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律师:自愿发生关系并生育,诉请男方侵权赔偿,法院怎么判?-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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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律师:自愿发生关系并生育,诉请男方侵权赔偿,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4-4-26 11:00:42 浏览量:

裁判要旨:

女方系成年人,其以与男方婚外两性关系并生下孩子为由,主张男方行为系侵权,要求男方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朱男向原告吴女赔礼道歉;

2.被告朱男支付原告吴女因女儿朱女1分娩所产生的费用18586元(住院费8886元、蓝光费35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5000元);

3.被告朱男赔偿原告吴女因生育女儿无法工作而产生的误工费50000元;

4.被告朱男支付原告吴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朱男承担。

基本案情:

原告吴女与被告朱男于2021年9月27日认识,当晚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第二天被告朱男告知原告吴女其有妻子。因原告吴女初到杭州,随后被告朱男帮原告吴女找房子租住,并帮原告吴女支付房租。自同年9月30日,双方以男女朋友关系开始交往、同居,期间双方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原告吴女发现怀孕,双方多次协商终止妊娠及补偿事宜。原告吴女怀孕1个多月的时候,被告朱男要求原告吴女终止妊娠,补偿金额从50万元谈到20万元,最后被告朱男提出补偿原告吴女8万元,原告吴女未同意。后原告吴女采取到被告朱男位于杭州的古玩店闹事、给被告朱男家寄花圈等方式威胁被告朱男。怀孕到4个月的时候,双方就终止妊娠及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朱男补偿原告吴女10万元,先付2万元,待终止妊娠手术成功后再支付剩余的8万元。被告朱男支付原告吴女2万元,并且办理了住院手续,但原告吴女以回老家医院做手术为由,未进行手术,为此向被告朱男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回老家手术,待手术成功后,再由被告朱男支付剩余的8万元。但之后原告吴女并未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怀孕到6个月的时候,双方就原告吴女终止妊娠、被告朱男补偿10万元再次达成一致,并且办理了终止妊娠手术手续,但因原告吴女反悔、擅自离开医院而导致手术未进行。

2022年6月8日,原告吴女在山东临沂市中医医院剖宫产产下一女,取名朱女1,随原告吴女共同生活。后经鉴定,被告朱男为朱女1的生物学父亲。原告吴女生育后,双方就小孩抚养等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7月,原告吴女就非婚生女儿朱女1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起诉被告朱男,案号为(2022)浙0282民初7287号,该案一审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判决原告吴女、被告朱男非婚生女儿朱女1由原告吴女抚养,随原告吴女共同生活,被告朱男自2022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判决生效后,被告朱男因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而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另查明,原告吴女在山东临沂市中医医院剖宫产支出医疗费8885.01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吴女与被告朱男系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原告吴女在明知被告朱男已结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朱男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序良俗,而且有违社会道德。在原告吴女怀孕的情况下,原告吴女、被告朱男作为成年人,理应理智、妥善处理双方及胎儿关系,基于双方共同意见处理好终止妊娠等事宜。原告吴女依照自己的意志擅自对婚外情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务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也应由作出决定的原告吴女进行承担。原告吴女诉请被告朱男侵权,继而主张相关损失及赔偿,首先其主张不具有法律基础及法律依据,其次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朱男实施了侵权行为,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

综上,对原告吴女的诉请,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吴女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上诉人吴女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朱男向吴女支付因分娩非婚生子女朱女1所产生的费用18513元(住院费8886元、蓝光费3027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6000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朱男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在朱男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完全采信朱男的说法,罔顾实际情况,歪曲事实。吴女在2021年9月10日左右到杭州,想在杭州发展,于是在杭州租了短租房并寻找工作,但不小心摔伤脚踝,养伤至9月20日左右决定离开杭州,但又觉得不甘心,其朋友遂让其在自家居住一段时间。因房间门无法关上,2021年9月26日,吴女决定搬走。因朱男经常到该朋友住处打麻将并且当天也在,加上朱男有车,吴女的脚也未完全恢复,便问朱男能否帮忙搬家,朱男表示等他打完麻将以后可以帮忙,双方由此认识。吴女看了房之后,发现房屋条件极差,便决定第二天再寻找房屋。后朱男便邀请吴女吃晚饭,因吴女生活工作均存在诸多不顺,当晚双方均喝了很多酒,很晚才结束,朱男便在该朋友家中沙发上休息,在收拾完朱男呕吐物后,吴女便回房间休息。9月27日上午,朱男突然闯进吴女房间,对吴女动手动脚,想与吴女发生性关系。在未征得吴女同意的情况下,朱男径直将吴女压在身下,吴女一直踢朱男进行反抗并呼唤其朋友,但并未得到回应,因朱男力气很大,最终朱男强行与吴女发生了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以后,因吴女在杭州人生地不熟,无依无靠,想着也就这样了,干脆好好谈一谈朋友,后朱男带吴女去其家中时,吴女明确问朱男是否结婚,朱男表示其一直单身,只在大学时谈过几个女朋友。后双方重新去租房,吴女付了房租押金,并且支付了房租6000元,该费用并非朱男支付。至2021年9月30日,吴女发现朱男手机号搜出来的微信头像是结婚照,朱男发现无法隐瞒才告知吴女其已婚事实,吴女当即让朱男滚出去,但朱男一直采用下跪的方式求吴女不要分手,吴女不同意朱男就一直跪,迫于无奈吴女不得不虚假同意,以遏制事态向更恶劣方向发展。之后吴女数次均不理会朱男,也不给朱男开门,但朱男一直上门骚扰吴女,吴女没有办法只能逐渐接受事实。

朱男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是自己做错了事,犯了错,但一审法院却还作出与事实相悖的认定,实属不该。一审法院虽未明说,但处处无不透露着吴女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钱的意思,径直采纳朱男的陈述,严重歪曲事实。吴女作为一个正常人,前一天双方还如胶似漆,后因发现怀孕后直接被抛弃,不论采取何种过激方式对待朱男均不过分,吴女认为法律不能苛责正常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能绝对理性地对待任何事情,采用绝对理性方法去处理,吴女认为法院不应当在事后站在上帝视角,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批判、指责一个被背叛、抛弃的人。至于吴女为了钱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吴女让朱男给钱,实际上也是为了给朱男压力,让其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去看一看并照顾吴女,并且吴女要求的费用并不过分,在吴女独自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不论10万元、20万元还是30万元,均不可能覆盖孩子成长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并且在2021年11月6日,朱男说经济困难,吴女在经济不宽裕的情况下,当即直接转账5000元给朱男,若吴女是为了钱,此处又应当做何解释?吴女没有流产并非因为吴女不愿意流产。在第一次入院时,吴女之所以出院,是因为医生不愿意为其办理流产,在怀孕5到6个月时,医院已经不会再办理流产,因为许多早产儿妊娠期限可能也只有6到7个月,当时已经没有流产的可能性,并非是吴女不愿意。

同时,一审法院评议吴女应当理性处理事件,那是因为事情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即使按照双方约定,朱男应一次性向吴女支付10万元,但朱男实际上只付了2万元,并且还是在已经产生了2万元费用的情况下才支付给吴女,朱男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费用是否也属于未妥善处理此事?站在一般人的角度考虑,流了产以后吴女从何要钱,法律也不会支持该费用,试问一审法院有何解决办法?吴女父亲残疾,还有一个正在上学的妹妹,家庭开销巨大,家中仅有母亲和吴女两个劳动力,但吴女又因为需要带孩子,完全没有办法分心参加工作,没有任何收入,朱男也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吴女给朱女1购买奶粉等必需品都已经捉襟见肘,吴女已无力承担所有诉讼请求的上诉费用,仅能够对医疗费、蓝光费等费用进行上诉,吴女的一审代理律师也是基于朋友关系和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为其进行了部分事务的代理,但并未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吴女此次起诉有两个目的,一是实在走投无路,想要把孩子给朱男,法院又不允许,自己带孩子,朱男又不给抚养费,吴女也不知其到底该做什么,到底应该怎么做,才能够满足朱女1基本的生存需要;二是想看看法律是否会任由朱男此等人逍遥法外,会对朱男的行为做何评价。

朱男辩称,2021年9月底、10月初朱男与吴女认识,当时吴女在一个KTV上班的朋友家里吃饭,当晚双方都喝了酒,然后双方自愿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朱男即告诉吴女其有妻子。随后因吴女初到杭州,朱男帮吴女找房子租住下来,双方随即作为男女朋友开始交往,期间双方发生多次性关系,双方都是自愿的。后吴女发现怀孕了。怀孕一个多月后,朱男要求吴女去引产,吴女要求朱男补偿,从50万元谈到20万元,最后朱男答应给吴女8万元,但吴女不同意,然后以各种方式威胁朱男,包括到杭州古玩店砸店闹事,寄花圈到朱男家里。怀孕到4个月的时候,吴女提出其引产后朱男给予10万元补偿,朱男同意。当时办好住院手续,朱男先给了吴女2万元,但吴女想回其老家医院引产,遂出院,但之后吴女并未去引产。怀孕到6个多月的时候,吴女提出补偿10万元,她去引产,朱男也同意。但住院5、6天后,吴女又不想引产了,从医院走掉了。当时朱男钱也拿过去给了中间人。后因为吴女不愿意引产,故一直拖到小孩出生。另据朱男所知,在与朱男交往的同时,吴女与另三、四个男的交往并且也威胁要钱。朱男认为,双方都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因此不同意吴女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吴女主张朱男隐瞒已婚事实,导致其怀孕并生下朱女1,认为朱男具有严重过错,要求朱男承担其生产时住院费8886元、蓝光费3027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6000元。从吴女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朱男在双方相识不久就告知吴女其已婚,但是吴女和朱男仍保持婚外两性关系,双方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吴女怀孕后,吴女和朱男就胎儿问题反复争吵,女儿出生后,双方也因女儿抚养问题有纠纷。如果吴女认为朱男应承担女儿照蓝光等费用,该费用属于抚养费,吴女应通过抚养费纠纷处理。吴女系成年人,其以与朱男婚外两性关系并生下孩子为由,主张朱男行为系侵权,要求朱男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吴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